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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降后,造价如何调整?住建部发布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昨日,住建部发布建办标〔2018〕20号文,正式将之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至此,本次增值税税率变更真正落下实锤。
(回顾:5月1日后建筑业11%税率取消,4月起将多交一个税,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文件明确了两个信息。一是本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要求,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二是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必须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建办标[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下面是之前2016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原文。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这两个问题大家肯定很关心: √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大家一定要记住,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发票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就可以。 在我国,建筑行业占整个国民经济一大块,能解决大量的初级劳动力就业问题,但是,长期以来行业利润空间却比较少,这次的减税能够降低建筑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支付,也将减少原材料、工程机械采购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对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十分有利。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减税情况可能低于估算值。因为部分老项目会采用3%的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率下调并不会影响全部的建筑工程。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整体议价能力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增值税率下调后很难做到含税工程报价不变,因此实际减税情况可能会低于预期。 不论怎样,下调1%的税率对建筑企业绝对利好! 税收政策改变必然也会影响到企业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项目,建议大家在处理合同时要有意注意。 ↓↓对于已签订正在施工的项目 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经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进或开出,截止税率调整日已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税负也已经形成。二是对截止税率调整日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需要开具尚未开具的发票,应注意:如果能够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比如修改合同中约定的收付款日期等,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开具发票(如果是对内开进发票则可采取反向操作)。如果无法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建议及时开具发票,否则有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三是截止税率调整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部分,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和取得发票。 ↓↓对于正准备签并且尚未签定的合同 注意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外开具发票的尽量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税率调整日及之后,对内开具发票的尽量提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至税率调整日之前,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将在5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税率已经明确,但是由于制造业和建筑业税率的同时降低,所以需要特别注意一下采购定价等问题。